| 一、 |
依該會111年5月12日農牧字第1110042817號及教育部111年5月18日臺教資(六)字第1110049025號函辦理。 |
| 二、 |
為促進公立動物收容所多元認養管道,推動學校生命教育,完善各級學校犬、貓管理之需求,自109年起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新增飼主身分為「法人團體」的選項,寵物用途別增加「校犬」類別,該會業於109年6月23日以農牧字第1090042897號函通知各單位在案。 |
| 三、 |
為協助完善各級學校犬、貓管理之需求並落實寵物登記資料正確,各級學校校犬、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寵物登記: |
| (一) |
校犬、貓原已用個人飼主身分辦理寵物登記,可於寵物登記系統變更增加備註為「校犬」,另如擬將個人飼主身分改為學校之法人團體者,請攜帶寵物登記證及法人團體證明文件,向地方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或附近的寵物登記站申請變更。 |
| (二) |
校犬、貓尚未辦理寵物登記者,請攜帶寵物及法人團體證明文件,至地方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或附近寵物登記站植入晶片並辦理登記。 |
| (三) |
上述法人團體辦理寵物登記須備證明文件詳如附件1、2。 |
| 四、 |
另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自發文日起,於公開資訊項下已新增「校犬」查詢功能,供各界查詢運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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