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主旨: |
有關「111年度市立學校體育參賽及發展體育活動相關經費」注意事項一案,請轉知校內相關人員(含主計)參閱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 |
| 一、 |
為強化基層體育發展,減輕各校體育經費支出壓力,爰自105年起補助本市各市立學校相關體育參賽及發展體育活動經費。 |
| (一) |
以各校班級數(不含附設幼兒園)為補助基準,40班以下每校補助新臺幣(以下同)8萬元整;41至80班每校補助13萬元整;81班以上每校補助18萬元整。 |
| (三) |
110年度經本局核定公告之基訓站(含棒球扎根計畫)及重點團隊,每站(隊)增加補助1萬5,000元整。旨揭經費已下授至各校111年預算內,無須報局申請。 |
| (一) |
膳食費(早餐)其單價上限為40元,膳食費(午、晚餐)其單價上限為80元;請勿購買非營養品之零食飲料等項目。 |
| (三) |
交通費請以大眾交通工具核銷,倘需搭乘遊覽車請核實編列,不得編列計程車車資及油(料)費。 |
| (四) |
參加國內各級體育賽事其住宿費僅能支用於苗栗以南、宜蘭、花蓮、台東及外島等地區,每人每天以600元為限。 |
| (五) |
有關購置比賽服裝或運動服裝部分,因考量衣物較靠近身體屬私人物品,不適宜共用,請購置可共用或重複使用之相關體育用品。 |
| (六) |
不得購置單價超過1萬元以上之器材,或相關3C電子、電腦用品;所購置物品依規定登帳,並依審計法第56條規定辦理。建請依據物品管理手冊,訂定表單以健全物品管理機制。 |
| (八) |
教練鐘點費僅限編列外聘教練,若編制內教師兼任教練者,其訓練時間非上班時間時,始得支領教練鐘點費。 |
| (九) |
不得編列講師費(含助教講師)及代課鐘點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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